27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《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》。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规定,森林防火期间,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。
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、炼山造林、烧防火线、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应经县级政府批准,县级政府可委托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办理;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,对个人处200-2000元罚款,对单位处1万-5万元罚款。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,规定森林高火险期,必要时可发布命令,禁止野外用火。违反规定的,对个人处1000-10000元罚款,对单位处1万-5万元罚款。
条例还规定,中小学校应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。(记者郑昭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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